关于印发《昆山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修改及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9-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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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修改及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昆山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以来,对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根据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结合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05),现对《办法》作出补充和修改,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山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修改及补充意见

昆 山 市 建 设 局

二O O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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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修改及补充意见

1. 原《办法》第四章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

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应小于12O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1.3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若层高不大于3M,则窗台梁可替代,有阁楼层的,阁楼层可作为顶层处理)。板带的厚度不小于6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应少于3φ8。

2.原《办法》第四章第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当墙长于5M时,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O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3. 原《办法》第四章第一条第四款修改为: 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M7.5。

4. 原《办法》第四章第一条第九款及第十款取消,有关保温措施按现行规范、

标准及文件执行。

5. 增加《办法》第四章第一条第九款: 外墙转角处构造柱的截面积不宜大于

240mm×240mm且边长不得大于墙厚,与楼板同时浇筑的外墙圈梁,其截面高度应不大于30Omm。

6. 增加《办法》第四章第一条第十款:屋面女儿墙不应采用轻质墙体材料砌筑。

当采用砌体结构时,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和厚度不少于120mm的钢筋混凝土压顶。

7.原《办法》第五章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住宅的建筑平面应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应调整平面或采取构造措施。

8. 原《办法》第五章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

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应小于12Omm(短边长度不大于3M的开间,可适当放低要求,厨房、浴厕、阳台等板厚不得小于90mm)。

9. 原《办法》第五章第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屋面、建筑物两端端开间及变形缝

两侧端开间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外墙阳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2m。

10. 原《办法》第五章第一条第四款修改为: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应符合规范要求。

11. 原《办法》第五章第一条第五款修改后列入第四章墙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一条第九款。

12. 取消原《办法》第五章第一条第六款。

13.原《办法》第六章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与楼板一同浇筑,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地面低30mm以上。

14. 增加《办法》第六章第一条第三款:主管道穿过楼面处,应设置金属套管。

15.原《办法》第八章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7层及7层以上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应低于4级、水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1~6层外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水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其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GB/T7106(7107、7108)-2002的规定。

16.补充《办法》第十三章其他措施第一条:外墙应慎用块体材料装饰,当确需用块体(包括面砖)装饰时,应采用干挂工艺或采用370mm墙。

17.补充《办法》第十三章其他措施第二条:当外墙设有空调板、装饰条或腰线时,应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60mm的混凝土翻边,与该构件一起浇筑。